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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要旨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規定,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本部為落實本條例第19條有關禁止收取差價及其他報酬之規定,對於經營仲介業務者於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而經營代銷業務者,因其代銷費用係由起造人或建築業與經紀業自行約定,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本案經紀業如從事代銷業務,則不問代銷標的物是否為預售屋或成屋,均無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而代銷業如何向起造人或建設公司收取代銷費用,本部尚無相關規定。惟據了解建設公司因銷售成屋而與不動產經紀業簽定之代銷契約,均由經紀業依代銷契約條款向建設公司或起造人收取代銷費用等,未再向買方收取服務費或以其他名義收取報酬,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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