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
- 1.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 2.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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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這表示在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有責任將不動產說明書提供給交易相對人,並讓相對人在該說明書上簽章,以確保相對人已經了解並同意其中的內容。 第二項規定,前項提到的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這表示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視同於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中適用的條款和條件,對於契約的有效性和履行具有同等重要性。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 範例: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不動產說明書在買賣契約的簽署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這可以在上述文本中看到,被上訴人未依規定製作完成不動產交易說明書,上訴人無法主張買賣契約未成立的理由之一是因為沒有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這可以作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的具體適用範例,這項法規要求經紀人在簽訂契約時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交易相對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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