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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1. 1.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2. 2.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3. 3.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 4.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 5.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 7.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8. 8.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9. 9.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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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在簽訂租賃契約書後的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同條例第24-1條第2項表示,經營代銷業務的人,如果受到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應在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書後的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保存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的文件,並在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的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第5項則規定,申報登錄資訊的類別、內容以及查詢的方式、費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根據條例第24-1條第8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受理申報登錄資訊以及查核的工作。 以上釋義的參考來源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本身,根據最新的修正版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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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4-1 條規範什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規定經紀業受託辦理不動產買賣仲介,應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提供當事人參考。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應包括:成交價格、標的物坐落、建物、土地面積、格局、屋齡等。這就是「實價登錄」的法源。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real-estate-broker-24-1。

Q2實價登錄資料哪裡查?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lvr.land.moi.gov.tw)可免費查詢全國不動產成交價。查詢:鄉鎮市區 + 買賣日期 + 建物類別,即可比對市場行情。政府資料揭露範圍見 lawplayer.com/article/real-estate-broker-24-1。

Q3仲介不揭露成交資訊違法嗎?

違法。依 24-1 條,仲介應揭露實際成交資訊協助當事人判斷,若隱瞞或虛報,可依 29 條處 6 萬-30 萬罰鍰。實務上常見仲介以「市場機密」推託,但依法應揭露。救濟方式見 lawplayer.com/article/real-estate-broker-24-1。

Q4不實登錄會受處罰嗎?

會。內政部與地政局會定期查核,虛假登錄處 3 萬-15 萬罰鍰,累犯加重。登錄後 30 日內可申請更正。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判決:故意短報、低報以降低稅負,屬違法。認定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real-estate-broker-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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