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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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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4-2条,经营仲介业务的经纪人可以在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下,同时接受双方的委托,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平提供双方当事人类似不动产的交易价格。 例如:经纪人在买卖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提供公平的价格参考。 二、公平提供双方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规范的说明。 例如:经纪人向买卖双方提供关于合同条款的清晰说明。 三、提供买方或承租方关于不动产必要的信息。 例如:经纪人向买方或承租方提供不动产的必要信息。 四、告知买方或承租方依据经纪专业应该了解的不动产瑕疵。 例如:经纪人告知买方或承租方不动产的任何瑕疵问题。 五、协助买方或承租方对不动产进行必要的检查。 例如:经纪人协助买方或承租方进行不动产的必要检查。 六、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为保护买卖或租赁当事人所制定的规定。 以上回答基于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4-2条的规定,其参考资料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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