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經紀人員在業務中得知或持有他人的秘密時,不得無故洩漏。這條法規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他人秘密的機密性,並防止經紀人因此而濫用權力或損害他人利益。以最新的經紀業管理條例為例,經紀人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需要與買賣雙方有相關的溝通與文件交換,其中可能包含一些機密資訊,例如買賣方的財務狀況、交易條件等。根據第 25 條的規定,經紀人不得無故將這些秘密洩漏出去,以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和機密性。如果經紀人違反此條規定,可能會遭到法律的制裁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人員對業務應負保密責任,以尊重交易當事人之隱私權。
明定經紀人員對業務應負保密責任,以尊重交易當事人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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