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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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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經紀人員在業務中得知或持有他人的秘密時,不得無故洩漏。這條法規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他人秘密的機密性,並防止經紀人因此而濫用權力或損害他人利益。以最新的經紀業管理條例為例,經紀人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需要與買賣雙方有相關的溝通與文件交換,其中可能包含一些機密資訊,例如買賣方的財務狀況、交易條件等。根據第 25 條的規定,經紀人不得無故將這些秘密洩漏出去,以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和機密性。如果經紀人違反此條規定,可能會遭到法律的制裁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人員對業務應負保密責任,以尊重交易當事人之隱私權。

  • 持有名詞
(0880115 制定)

明定經紀人員對業務應負保密責任,以尊重交易當事人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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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