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在提供解說前,該說明書應經委託人簽章。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經紀人員代表房地產業主進行買賣交易,該經紀人員應該提供一份不動產說明書給買受人,並且在提供解說之前,該文件應該經業主簽章。這樣可以確保買受人對於交易中涉及的內容有充分的理解。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立法理由不動產說明書主要在說明不動產之狀況及相關資料,自應先由委託人簽章確認後,始提供向相對人解說,爰設本條例第二項規定。
不動產說明書主要在說明不動產之狀況及相關資料,自應先由委託人簽章確認後,始提供向相對人解說,爰設本條例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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