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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不得以標的現況說明書代替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不得以標的現況說明書代替

要旨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不得以標的現況說明書代替

內容

按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之目的,在於使交易相對人,經由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說明,得就交易不動產之權利關係、使用現況、瑕疵情形、交易條件及周邊環境等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後,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此,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充分之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成正確之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以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買受人之損害。復按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旨在於落實不動產經紀業者克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據實調查交易標的之相關資訊,以避免業者便宜行事,影響交易當事人權益。是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部分內容,倘以標的現況說明書替代,除有規避不動產經紀業者履行調查責任之虞外,亦與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上開規定不符。請貴府輔導所轄不動產經紀業者切實檢討改善,並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審視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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