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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不得以土地登記謄本,替代不動產說明書製作或解說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不得以土地登記謄本,替代不動產說明書製作或解說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不得以土地登記謄本,替代不動產說明書製作或解說

內容

一、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3條「委託人」及「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定義1節,按本條例第21條至第23條規定意旨略以,就買賣交易而言,不動產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出售契約(即接受委託)後,始得刊登出售廣告及銷售,並負有應向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等義務,爰本條例第23條所稱委託人即為賣方,而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即為買方。

二、關於不動產說明書解說是否為保障交易安全,及能否因已提供土地登記謄本而免除解說之義務1節,參照本部105年4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412476號函釋略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之目的,在於使交易相對人,經由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說明,得就交易不動產之權利關係、使用現況、瑕疵情形、交易條件及周邊環境等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後,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買受人之損害,爰尚不得以提供土地登記謄本替代不動產說明書製作或解說。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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