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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3.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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