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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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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對於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處理不動產的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的情況,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簽署以下文件: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然而,第2項規定指出,對於經營代銷業務的情況,不適用前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此外,第3項規定明確指出,不動產說明書應該包括要記載和不得記載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定義和規範。 以上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解釋,並參考內政部的函釋解釋所得出的結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制定)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明定不動產仲介過程中,諸如委託契約書之簽訂、定金之收取等事項,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為之;有關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重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不動產說明書係經紀人依委託人提供之資料作成,供為仲介案件解說文件及交易契約之一部分,明定應由委託人簽章認可,以昭慎重。

(0901012 修正)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為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明定不動產仲介過程中,諸如委託契約書之簽訂、定金之收取等事項,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為之;有關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重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不動產說明書係經紀人依委託人提供之資料作成,供為仲介案件解說文件及交易契約之一部分,明定應由委託人簽章認可,以昭慎重。

(0901012 修正)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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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