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對於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處理不動產的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的情況,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簽署以下文件: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然而,第2項規定指出,對於經營代銷業務的情況,不適用前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此外,第3項規定明確指出,不動產說明書應該包括要記載和不得記載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定義和規範。 以上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解釋,並參考內政部的函釋解釋所得出的結論。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明定不動產仲介過程中,諸如委託契約書之簽訂、定金之收取等事項,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為之;有關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重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不動產說明書係經紀人依委託人提供之資料作成,供為仲介案件解說文件及交易契約之一部分,明定應由委託人簽章認可,以昭慎重。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明定不動產仲介過程中,諸如委託契約書之簽訂、定金之收取等事項,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為之;有關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重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不動產說明書係經紀人依委託人提供之資料作成,供為仲介案件解說文件及交易契約之一部分,明定應由委託人簽章認可,以昭慎重。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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