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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要旨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內容

查本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釋,法院拍賣不動產所為之投標,屬買賣之法律行為(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其以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性質上自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代理業務,而其執行業務過程當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規範。次查本條例第21條至第24條,係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該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重要交易文件(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說明書、買賣契約書)之執業方式,揆諸意旨,經紀業於不動產交易程序未完成前,自得依不動產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依本條例規定處理上開需用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