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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要旨

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為業者,得依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使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重要交易文件

內容

查本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釋,法院拍賣不動產所為之投標,屬買賣之法律行為(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其以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性質上自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代理業務,而其執行業務過程當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規範。次查本條例第21條至第24條,係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該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重要交易文件(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說明書、買賣契約書)之執業方式,揆諸意旨,經紀業於不動產交易程序未完成前,自得依不動產實際交易進度或情況,適時依本條例規定處理上開需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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