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不動產經紀業必須在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和進行銷售。廣告和銷售內容應該與實際情況相符,並且必須註明經紀業的名稱。如果廣告和銷售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經紀業應該負責任賠償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家經紀業在廣告中宣稱一棟房屋有陽台,但事實上這棟房屋並沒有陽台,這家經紀業就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並且賠償金額應該與委託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害相符。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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