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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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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不動產經紀業必須在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和進行銷售。廣告和銷售內容應該與實際情況相符,並且必須註明經紀業的名稱。如果廣告和銷售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經紀業應該負責任賠償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家經紀業在廣告中宣稱一棟房屋有陽台,但事實上這棟房屋並沒有陽台,這家經紀業就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並且賠償金額應該與委託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害相符。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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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