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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委託人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委託人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要旨

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委託人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內容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上開規定所稱之「委託人」,本條例尚無明定為委託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亦即委託人尚非不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且委託銷售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嗣後委託銷售契約之履行如有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尚不生是否違反上開條例規定之問題。惟經紀業與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外之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自應妥為查證、評估,以利後續履行契約相關權利及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委託人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委託人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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