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紀業刊登不動產用途之廣告,倘法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自應於其所刊登之廣告內容適當處明確揭示該不動產之法定用途及實際用途
要旨
經紀業刊登不動產用途之廣告,倘法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自應於其所刊登之廣告內容適當處明確揭示該不動產之法定用途及實際用途
要旨
經紀業刊登不動產用途之廣告,倘法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自應於其所刊登之廣告內容適當處明確揭示該不動產之法定用途及實際用途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之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之消費資訊,避免經紀業以不實或不充分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致使其做成錯誤之交易決定。次按本部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略以:「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廣告圖說:‥‥‥廣告照片、圖示內容對不動產法定用途、權利範圍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建造執照:‥‥‥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據此,經紀業刊登不動產廣告之內容,就揭示不動產用途部分,倘所銷售不動產之法定用途與實際用途有不一致之情形者,自應於其所刊登之廣告內容適當處明確揭示該不動產之法定用途及實際用途,且在客觀上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事實狀況,始符合經紀業刊登廣告真實性之義務。本案經紀業刊登工業區不動產廣告之方式,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