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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於接受委託銷售不動產,擬採聯賣方式,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應經委託人同意並於該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約明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於接受委託銷售不動產,擬採聯賣方式,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應經委託人同意並於該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約明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於接受委託銷售不動產,擬採聯賣方式,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應經委託人同意並於該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約明

內容

一、按「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1項及第23條定有明文。爰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於接受委託銷售不動產,擬採聯賣方式,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為增加成交機會者,應經委託人同意並於該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約明。該參與聯賣之加盟店所刊登廣告,應註明其分店(即該參與聯賣之加盟店)名稱,其廣告文稿並應由該分店之經紀人簽章,以確認廣告責任歸屬。

二、又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者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得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者,其不動產說明書倘已由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之加盟店製作並由其經紀人及委託人簽章者,基於其他加盟店與委託人並無實質契約關係,故其他加盟店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時,得借用簽約之加盟店製作之該不動產說明書正本或以其複製本為之,並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將正本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免另行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惟該參與聯賣加盟店及其所屬之經紀人,於提供消費者攜回審閱之複製本及簽約所交付之正本均應簽章,並就該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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