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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難認該廣告與事實相符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難認該廣告與事實相符

要旨

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難認該廣告與事實相符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次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4點、第6點規定略以:「廣告應與委託契約書內容及事實相符。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廣告圖說:…廣告照片、圖示內容對不動產法定用途、權利範圍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建造執照:…2、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本案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難認該廣告與事實相符;又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約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仍應依上開規定修正廣告內容,以臻明確。本案因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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