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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經紀業以不實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不因經紀業有無依同條第1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而有差異。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經由經紀業代理投標法院拍賣物件者,係屬「委託購買」性質,雖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情形,惟其廣告仍應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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