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檢查經紀業務時,經紀業者不得拒絕接受檢查。該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主管機關有權對經紀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且經紀業者無法拒絕接受檢查。這是為了確保經紀業者遵守相關的法規,維護市場的秩序和交易的正常進行。如果經紀業者拒絕接受檢查,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相應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