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檢查經紀業務時,經紀業者不得拒絕接受檢查。該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主管機關有權對經紀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且經紀業者無法拒絕接受檢查。這是為了確保經紀業者遵守相關的法規,維護市場的秩序和交易的正常進行。如果經紀業者拒絕接受檢查,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相應的處罰。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業受檢查之義務。
明定經紀業受檢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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