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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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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檢查經紀業務時,經紀業者不得拒絕接受檢查。該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主管機關有權對經紀業者進行業務檢查,並且經紀業者無法拒絕接受檢查。這是為了確保經紀業者遵守相關的法規,維護市場的秩序和交易的正常進行。如果經紀業者拒絕接受檢查,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相應的處罰。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業受檢查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5 制定)

明定經紀業受檢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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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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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