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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2.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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