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直轄市的情況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決定,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1. 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且有優異表現者。 2. 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3. 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的研究或建議做出重大貢獻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的特殊事蹟。 關於前項獎勵辦法的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