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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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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2. 2.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3. 3.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對於不動產經紀業違反該條例的情形,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在交易過程中未依照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未按照規定收取相對應的費用,主管機關可依法對其處以罰鍰。 2.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未依法申報不動產交易資訊或提供不實的資訊,主管機關可對其處以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正。若不動產經紀業在限期內未改正或再次違規,主管機關可再次處以罰鍰。 3.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未按時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文件或妨礙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查核,主管機關可對其處以罰鍰。 4.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或未改正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對其處以罰鍰。 5.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未依法申報不動產租金或面積資訊或提供不實的資訊,主管機關可對其處以罰鍰。 6.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在申報不動產相關資訊時提供不實資訊,主管機關可要求其限期改正,若限期內未改正則可對其處以罰鍰。 7.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範例:若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停止其營業,並要求其補足營業保證金。若停業期間達到一年,則應廢止其許可。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根據前述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遭罰鍰的不動產經紀業,應要求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再次處罰。 另外,金融機構或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再次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80115 制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經紀業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12 修正)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在一定條件下,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許可。

(1001213 修正)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91230 修正)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考量不動產經紀業受託代銷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維持原逕予處罰之規定;及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應按戶(棟)處罰;另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另將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罰責,移列為第三款。又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備查與預售屋買賣申報登錄資訊機制及第六項主管機關之查核權,爰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二、不動產經紀業從事租賃仲介業務者,其交易總金額及所獲取之服務報酬均較買賣案件為低,且違反申報登錄義務所生之影響層面不若買賣案件為大,故其應受責難程度應與買賣案件有所區別,宜酌予調降其處罰額度,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三、考量申報登錄價格、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者,其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改採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改處較輕罰鍰,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又配合處罰規定順序由重至輕之立法體例,將原第三款、第四款分別移列為第一款、第七款,並酌修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部分文字。   四、原第三項施行日期規定,移列至第四十條但書。   五、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於申報登錄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查核過程金融機構或交易當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爰增訂第三項。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12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在一定條件下,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許可。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91230 修正)

一、考量不動產經紀業受託代銷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致交易單價計算錯誤者,對於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應維持原逕予處罰之規定;及為避免包含多戶(棟)建物之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僅以一行為處罰,影響裁罰公平性,定明應按戶(棟)處罰;另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另將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罰責,移列為第三款。又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備查與預售屋買賣申報登錄資訊機制及第六項主管機關之查核權,爰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二、不動產經紀業從事租賃仲介業務者,其交易總金額及所獲取之服務報酬均較買賣案件為低,且違反申報登錄義務所生之影響層面不若買賣案件為大,故其應受責難程度應與買賣案件有所區別,宜酌予調降其處罰額度,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三、考量申報登錄價格、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者,其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改採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改處較輕罰鍰,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又配合處罰規定順序由重至輕之立法體例,將原第三款、第四款分別移列為第一款、第七款,並酌修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部分文字。   四、原第三項施行日期規定,移列至第四十條但書。   五、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於申報登錄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查核過程金融機構或交易當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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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