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