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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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