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經紀人員違反該條例的相關規定會被處以不同的懲戒措施。具體而言,如果違反了第16條、第22條第1項、第23條或第25條的規定,將受到申誡的處分。如果違反了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則會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 另外,根據該條例第31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名經紀人員被處以申誡處分三次,將另外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如果經紀人員被累計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達到五年以上,則將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29日)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撤銷其經紀人員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人員應受懲戒之事宜,並依其情節輕重,規定不同的懲戒方式,對於連續違規者,並加重處罰。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第二項經紀人員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一定期間以上者,「撤銷」其經紀人員證書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
明定經紀人員應受懲戒之事宜,並依其情節輕重,規定不同的懲戒方式,對於連續違規者,並加重處罰。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第二項經紀人員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一定期間以上者,「撤銷」其經紀人員證書之規定,修正為「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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