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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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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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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
懲戒
之: 一、違反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者,應予
申誡
。 二、違反
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
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
廢止
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經紀業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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