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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97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其指定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權限委託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 貴部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該指定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602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本件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是否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將其權限移轉民間機構或團體,應先審明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登錄及發給證明是否為主管機關之權限,此參酌同條例第 33 條第 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件,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之規定;又經紀人員如違反該條例規定,依同條例第 31 條規定應受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及廢止其證書或證明等懲戒處分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獎懲委員會處理等相關規定,可推知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登錄及發給證明應屬主管機關之公權力事項權限,主管機關始得於嗣後廢止之,前開指定行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委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情形,而無以規範私經濟行政之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貴部研處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297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發布,要旨:函詢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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