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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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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了非經紀業者若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對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新台幣達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了若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第1項的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然繼續營業的情形,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台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或相關版本),第32條中的禁止營業處分和罰則是保障不動產經紀業的規範和秩序,以確保買賣雙方的權益,防止未經許可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的行為。此外,若繼續經營違規的行為,將依法處以更嚴厲的刑事罰則。 範例:根據最新的修訂版本,假設某公司未取得相關許可,卻經營了不動產仲介業務,主管機關經確認違規行為後,可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其繼續營業。若該公司負責人無視禁止營業處分並繼續營業,則可能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的刑事處罰。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定和發展,確保經紀業者依法經營,並保護交易雙方的權益。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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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