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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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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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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紀人員有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時,
利害關係人
、各級
主管機關
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
證據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
懲戒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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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紀業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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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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