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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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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3. 3.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3條,針對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有以下規定: 1. 當經紀人員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要求對經紀人員進行懲戒處理。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設置獎懲委員會,來處理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 3. 關於前述的獎懲委員會的組織方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 我們可以依據以上的規定理解,當經紀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可以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要求對經紀人員進行懲戒。而相關的獎懲事項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獎懲委員會處理,其組織方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具體實施的標準和程序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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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