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獎懲委員會在受理懲戒事項後,應通知相關的檢舉或移送經紀人,要求他們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如果逾期未能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獎懲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決定。這意味著如果被檢舉或移送的經紀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獎懲委員會可以在他們沒有參與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濟部商業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文」,2009年7月28日修訂。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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