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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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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獎懲委員會在受理懲戒事項後,應通知相關的檢舉或移送經紀人,要求他們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如果逾期未能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獎懲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決定。這意味著如果被檢舉或移送的經紀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獎懲委員會可以在他們沒有參與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濟部商業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文」,2009年7月28日修訂。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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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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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