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5 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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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5條,對於經過通知並逾期未繳納處罰金的情況,可以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當一位不動產經紀業者接到罰單後,如果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繳納罰金,相關機關便可以將此事項轉交給法院執行,以強制要求該業者繳納罰金。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當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相關法規,有可能被罰款。如果該業者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繳納罰金,罰金金額與繳納通知書將被送至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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