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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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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5條,對於經過通知並逾期未繳納處罰金的情況,可以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當一位不動產經紀業者接到罰單後,如果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繳納罰金,相關機關便可以將此事項轉交給法院執行,以強制要求該業者繳納罰金。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當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相關法規,有可能被罰款。如果該業者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繳納罰金,罰金金額與繳納通知書將被送至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為免所處罰鍰無法落實,爰明定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80115 制定)

為免所處罰鍰無法落實,爰明定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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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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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