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 1. 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的人,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三年內,需要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申請並領取經紀業證照後才能繼續進行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進行業務的人,將按照第3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33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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