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6 條

  1. 1.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2. 2.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 1. 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的人,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三年內,需要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申請並領取經紀業證照後才能繼續進行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進行業務的人,將按照第3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3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