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與怠金之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要旨
罰鍰與怠金之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要旨
罰鍰與怠金之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內容
一、案經徵詢法務部以97年11月10日法律字第0970033949號函略以:「按『罰鍰』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在學理上又稱秩序罰;『怠金』在學理上稱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之一,故兩者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理論上可併行之(法務部95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50018795號函、96年1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3339號函意旨參照)。」。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函意見。
二、本案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經貴府地政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後,得否再處以怠金乙節,請斟酌係爭事實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30條規定之要件,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