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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完成開業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認定為非法經紀業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未完成開業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認定為非法經紀業

要旨

未完成開業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認定為非法經紀業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又「備查」係下級機關、公私機構或個體,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之謂。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即使未踐行此項程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至於不動產經紀業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備查者,該條例亦無明文其處罰(或處理)之規定,是以本案未完成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謂為非法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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