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開始施行。然而,依照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的條文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決定。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法制體例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列至本條規範;又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尚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以應實務作業需要,爰併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依法制體例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列至本條規範;又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尚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以應實務作業需要,爰併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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