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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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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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經營不動產經紀業的業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根據經濟部105年3月31日經商字第10502364600號函釋,申請書應符合相關規範,並應詳細填寫業者的基本資料、業務範圍、組織架構等。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的名冊應列明其姓名、身分證號碼、職稱等資訊,並附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則需根據當時相關規定提供,該文件的內容與要求會因時間而有所變化。因此,需參考最新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以確定具體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要求。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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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