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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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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前一條相關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必須給予許可,並將此資訊轉知所在地的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通知全國的聯合會。如果不符合規定,則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經紀業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正,該申請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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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