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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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前一條相關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必須給予許可,並將此資訊轉知所在地的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通知全國的聯合會。如果不符合規定,則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經紀業在十五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正,該申請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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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