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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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