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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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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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經紀業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理以下事項:1. 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2. 繳存營業保證金,以及3. 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制定的法規細則,包含對於經紀業的管理與執行細節。 (最新版) 範例:一個經紀業在取得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此外,他們還需要繳納營業保證金以及加入當地的同業公會。 Please note that the provided context does not include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the Article 4 of the Real Estate Brokerag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hus, the answer could not provide specific interpretations or examples related to Article 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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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