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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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經紀業在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4.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5. 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的同業公會,由同業公會再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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