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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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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其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懲戒結果,應通知當事人,並函請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如果經紀人員有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該人將被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懲戒。懲戒結果應該通知當事人,並函請該人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的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登錄。具體的懲戒內容以及通知程序等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律法規來進一步了解。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人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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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其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