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6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處罰,由經紀人員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其任職之經紀業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撤銷廢止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並應通知原發證明之機構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訂明的處罰應由發證所在戶籍地的主管機關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不動產經紀人或經紀業違反了法規,相關的處罰事項應由他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2. 主管機關在執行處罰時,應當立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其所屬經紀業以及相關的同業公會;如果撤銷或廢止了一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證明,還應通知原本發證明的機構或團體。這樣做是為了讓相關的當事人和業界有所了解,並且讓他們知道有關證明的狀況被撤銷或廢止了。

  •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人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處罰,由經紀人員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