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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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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處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處罰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者,由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與公司或商號所在地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處罰行為人者,由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標的所在地與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8-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處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處罰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者,由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與公司或商號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經紀業者為公司或商號,在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規定時,該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罰。但如果該公司或商號所在地與業務行為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則由業務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查明後,移請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經紀公司註冊在臺北市,但該公司在台中市執行違規的仲介業務行為,則台中市主管機關會先查明相關行為,再將案件轉介給臺北市主管機關進行處罰。 二、處罰行為人者,由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標的所在地與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違規行為人為個人,則由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罰。但如果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的標的物所在地與違規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則由標的物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查明相關行為,再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違規行為人的戶籍在臺中市,但其違規行為發生在臺北市的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物件上,則臺北市主管機關會先查明相關行為,再移請臺中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罰。 參考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公告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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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8-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處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處罰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者,由公司或商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