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本辦法申請發給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補發、換發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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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在申請發給執照時,需要支付新臺幣一千元的執照費用;而在申請補發或換發執照時,需要支付新臺幣五百元的執照費用。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5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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