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3條,對於受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物,應該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估值: 1. 首先,估算該建物未受污染時的正常價格。 2. 然後,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對該建物的影響,並計算減損額。 3. 最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減損額,得到該建物的實際價格。 範例:例如,某個建物受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據估價師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值,首先估算該建物未受污染時的正常價格為100萬元。然後,根據經委託人提供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估算該建物的減損額為50萬元。最終,從正常價格中扣除減損額,得出這個建物實際的價格為50萬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