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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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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租賃權估價時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換句話說,進行租賃權估價時需要考慮到租賃契約的具體內容、使用目的和條件、租約期限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這些因素都會對估價結果產生影響。 一個與此條有關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所提出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解釋辭典」。根據該辭典,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租賃權估價時應評估租賃物件的使用目的、使用條件、租約期限以及租金支付方式,並根據這些因素來估計租賃權的價值。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商業租賃契約中規定租金支付方式為固定比率,則估價師在進行估計時應該考慮到這個因素對租賃權價值的影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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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2 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