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 基地價值比率
- 前項基地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價值=─────────────────────────────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 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致依第一項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顯失公平者,得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