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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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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權利價值。 二、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無法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同一建築基地平均單價。 (二)前目平均單價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計算地上建物全棟之權利價值。 (四)前目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比例。 (五)第二目扣除前目之餘額。
  2. 2.前項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6-2條,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的情況下,其土地權利價值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如果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持分可以確認其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則依照第125條或第126條的規定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的權利價值。 2. 如果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持分無法確認其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 先依照第125條或第126條計算同一建築基地的平均單價。 - 將平均單價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的面積。 - 計算地上建物全棟的權利價值。 - 將地上建物權利價值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的比例。 - 得到的數值扣除地上建物權利價值,即為該基地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土地的權利價值。 不過,如果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進行了協議,則根據他們的協議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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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6-2 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