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6-2條,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的情況下,其土地權利價值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如果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持分可以確認其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則依照第125條或第126條的規定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的權利價值。 2. 如果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持分無法確認其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 先依照第125條或第126條計算同一建築基地的平均單價。 - 將平均單價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的面積。 - 計算地上建物全棟的權利價值。 - 將地上建物權利價值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的比例。 - 得到的數值扣除地上建物權利價值,即為該基地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土地的權利價值。 不過,如果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進行了協議,則根據他們的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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