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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