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6-1 條,如果在權利變換前,建築物不屬於區分所有權的情況下,應根據該建築物的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來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是,如果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則以素地價值為準。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6-1 條。 範例:如果一棟建築物的房地總價為 1,000 萬元,基地價值比率為 0.8,而素地價值為 900 萬元,根據該法條,該建築物的基地權利價值將被計算為 1,000 萬元乘以 0.8,即為 800 萬元。由於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所以最終的基地權利價值將是 900 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