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基地價值比率。 二、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 基地價值比率。 三、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比率=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Σ(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 四、各區分所有建物調整後基地權利價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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