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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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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1060422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所以假設單獨項目調整率如果是15%,需要排除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