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6條,經過比較調整後得到的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進行重新檢視。在檢視過程中,如果確定某個試算價格是合理且適當的,才可以作為比較價格的基礎。如果在檢視後,試算價格之間的差距仍然超過百分之二十,則該試算價格不適用。 2. 第二項中提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是指高價格和低價格之間的差距,該差距除以高低價格的平均值後如果超過百分之二十,則認為差距過大。 來源: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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