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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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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2. 2.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6條,經過比較調整後得到的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進行重新檢視。在檢視過程中,如果確定某個試算價格是合理且適當的,才可以作為比較價格的基礎。如果在檢視後,試算價格之間的差距仍然超過百分之二十,則該試算價格不適用。 2. 第二項中提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是指高價格和低價格之間的差距,該差距除以高低價格的平均值後如果超過百分之二十,則認為差距過大。 來源: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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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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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規定:「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