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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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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7條,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時應採用三件以上的比較標的。在選擇比較標的時,應根據前一條規則的推估檢討,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的可信度,以及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的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最終應決定勘估標的的比較價格,並在估價報告中詳細敘明比較修正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勘估司)。 (https://www.cmeg.org.tw/res/525-bbecf7ef.pdf)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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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7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