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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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