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7條,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時應採用三件以上的比較標的。在選擇比較標的時,應根據前一條規則的推估檢討,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的可信度,以及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的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最終應決定勘估標的的比較價格,並在估價報告中詳細敘明比較修正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勘估司)。 (https://www.cmeg.org.tw/res/525-bbecf7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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