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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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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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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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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
不動產
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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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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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估價方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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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比較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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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益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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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成本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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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宗地估價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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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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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特殊宗地估價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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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房地估價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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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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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權利估價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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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租金估計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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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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