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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2.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3.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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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7 day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直接資本化的a 第二項:DCF的各期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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