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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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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益法估價應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2. 2.前項蒐集最近三年間之資料有困難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3. 3.蒐集第一項資料時,應就其合理性進行綜合研判,以確定資料之可用性,並得依其持續性、穩定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
  4. 4.前條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以確認總收入資料之合理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5條的規定: 1. 在使用收益法進行估價時,應蒐集勘估標的及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的最近三年間的總收入、總費用以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相關資料。 2. 如果蒐集最近三年間資料有困難,則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這種困難。 3. 在蒐集資料時,應綜合考慮其合理性,確定資料的可用性,並可以根據持續性、穩定性和成長情況進行調整。 4. 在蒐集總收入資料時,可以使用租金來估計,以確認總收入資料的合理性。 根據這些規定,估價師在使用收益法進行估價時,需要收集相關的總收入、費用和收益資本化率等資料。如果在蒐集三年間的資料上有困難,估價師必須在報告書中說明這個困難。在蒐集資料時,估價師需要綜合考慮資料的合理性,並且可以根據持續性、穩定性和成長情況進行調整。此外,估價師還可以使用租金來估計總收入資料,以確定其合理性。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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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5 條規定:「收益法估價應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