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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益法估價應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2. 前項蒐集最近三年間之資料有困難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3. 蒐集第一項資料時,應就其合理性進行綜合研判,以確定資料之可用性,並得依其持續性、穩定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
  4. 前條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以確認總收入資料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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