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5條的規定: 1. 在使用收益法進行估價時,應蒐集勘估標的及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的最近三年間的總收入、總費用以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相關資料。 2. 如果蒐集最近三年間資料有困難,則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這種困難。 3. 在蒐集資料時,應綜合考慮其合理性,確定資料的可用性,並可以根據持續性、穩定性和成長情況進行調整。 4. 在蒐集總收入資料時,可以使用租金來估計,以確認總收入資料的合理性。 根據這些規定,估價師在使用收益法進行估價時,需要收集相關的總收入、費用和收益資本化率等資料。如果在蒐集三年間的資料上有困難,估價師必須在報告書中說明這個困難。在蒐集資料時,估價師需要綜合考慮資料的合理性,並且可以根據持續性、穩定性和成長情況進行調整。此外,估價師還可以使用租金來估計總收入資料,以確定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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