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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析並推算勘估標的之總收入。 二、推算閒置及其他原因所造成之收入損失。 三、第一款總收入扣除前款收入損失後之餘額為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
  2. 前項第一款所稱總收入,指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營運,在正常情況下所獲得之租金或收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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