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6 條,勘估標的的有效總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1. 首先,分析並推算勘估標的的總收入。 2. 然後,推算因閒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3. 最後,把第一項的總收入扣除前一項的收入損失後得到的餘額即為勘估標的的有效總收入。 根據參考資料,這可以解釋為在估價過程中,首先要分析並推算勘估標的在價格日期當時按法定用途出租或營運時所獲得的租金或收入的數額。接著,根據勘估標的的具體情況,推算因閒置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收入損失。最後,把總收入扣除收入損失後所剩下的金額就是該勘估標的的有效總收入。 例如,在估價一棟商業大樓時,可以先分析該大樓在市場上正常經營時預計獲得的租金或營業收入。然後,根據該大樓的特定情況,推算如果有閒置空間或其他因素導致收入減少,這些減少的收入就是依照第二項的收入損失。最終,把總收入扣除收入損失後所得到的有效總收入就是該大樓在估價時可以參考的收入數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